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资料图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220101723150475R | 王汉楚 | ( 长建 )处罚〔 2023〕第44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关区南至南湖大路、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磐石路处开发建设的金盛•湖畔国际公建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追求工程进度,擅自进场施工,扰乱了建设工程施工秩序。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罚款 | 对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肆拾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捌角叁分人民币的罚款 | 41.647083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王汉楚 | 自然人 | 350583197609203757 | ( 长建 )处罚〔 2023〕第45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关区南至南湖大路、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磐石路处开发建设的金盛•湖畔国际公建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追求工程进度,擅自进场施工,扰乱了建设工程施工秩序。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罚款 | 对王汉楚处以贰万零捌佰贰拾叁元伍角伍分人民币罚款 | 2.082355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
魏哲 | 自然人 | 220103196806030018 | ( 长建 )处罚〔 2023〕第46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关区南至南湖大路、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磐石路处开发建设的金盛•湖畔国际公建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追求工程进度,擅自进场施工,扰乱了建设工程施工秩序。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罚款 | 对魏哲处以贰万零捌佰贰拾叁元伍角伍分人民币罚款 | 2.082355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301117170830188 | 丁晓静 | ( 长建 )处罚〔 2023〕第48号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A1地块项目监理业务期间,现场实际监理人员与监理规划约定人员不符,人员变更超过30%,涉嫌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 3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刘兼 | 自然人 | 512929197510300018 | ( 长建 )处罚〔 2023〕第49号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刘兼担任长春市双碳产业引导区(一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南湖大路工程(洋浦大街-雾开河大街)工程监理二标段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期间,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未按规定在监理资料上签字,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涉嫌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刘兼处肆仟元人民币罚款 | 0.4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
文建军 | 自然人 | 510722197301024531 | ( 长建 )处罚〔 2023〕第50号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文建军担任长春市双碳产业引导区(一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南湖大路工程(洋浦大街-雾开河大街)工程监理二标段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期间,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未按规定在监理资料上签字,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涉嫌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文建军处肆仟元人民币罚款 | 0.4 | 2023/09/08 | 2099/12/31 | 2026/09/08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